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申请和办理。
对同一建设项目、同一申请人需要同时申请松辽委多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可按照“四个一”(一次申报,一本报告,一次审查,一件批文)的方式办理申请,也可选择按单一事项的要求分别办理申请。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第48条;
2.《地下水管理条例》第25条、第48条、第52条。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第4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20条、第21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附件第12项;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7.《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4号);
8.《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6〕5号);
9.《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10.《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
1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
12.《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
1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
14.《地下水管理条例》第25条。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管理权限范围。
松辽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1)《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4号)授予松辽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
松辽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河段及限额表 | ||||||
项目类别 | 水系 | 河流 | 指定河段 | 取水限额 | 备注 | |
工业与城镇生活(万m3/日) | 农业 (m3/s) | |||||
大 江 大 河 | 松花江 | 嫩江干流 | 嫩江镇-三岔河 | ≥7.0(地下水≥2.0) | ≥10 | 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 |
松花江干流 | 三岔河-依兰 | |||||
第二松花江 | 饮马河口-三岔河 | ≥5.0(地下水≥2.0) | ||||
辽河 | 辽河干流 | 福德店-清河口 | ≥4.0(地下水≥2.0) | ≥8 | ||
跨省、(自治区)河流及省际边界河流 | 松花江 | 嫩江上游 | 嫩江镇(含)-南瓮河入嫩江河口 | ≥3.0(地下水≥1.0) | ≥5 | |
拉林河 | 五常县张瓦店(含)-入松花江河口 | |||||
诺敏河 | 莫旗乌尔科镇(含)-入嫩江河口 | |||||
绰尔河 | 扎旗音德尔镇(含)-入嫩江河口 | |||||
鸭绿江 | 浑 江 | 宽甸下露河-入鸭绿江河口 | ||||
辽河 | 老哈河 | 叶赤铁路桥-赤通铁路桥 | ≥2.0(地下水≥1.0) | ≥2 | ||
东辽河 | 双辽县东明乡(含)-福德店 | |||||
西辽河 | 科左中旗巴颜塔拉(含)-福德店 | |||||
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 | 全 额 | 包括取地下水 | ||||
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 全 额 | |||||
察尔森水库及1994年以后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大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 | 全 额 | 包括取地下水 |
(2)《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规定的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境内的黑龙江(含额尔古纳河)、乌苏里江(含松阿察河)、湖布图河、白棱河全部中俄边界河段,图们江、鸭绿江全部中朝边界河段,哈拉哈河全部中蒙边界河段(共二段),兴凯湖、贝尔湖、长白山天池境内侧,绥芬河、克鲁伦河境内干流段:地表水日取水量4.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6.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其中长白山天池禁止取水。
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表(原授权) | ||||||
项目类别 | 水系 | 河流 | 指定河段 | 取水限额 | 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部门 | |
工业与城镇生活(万m3/日) | 农业(m3/s) | |||||
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 | 黑龙江 | 黑龙江 (含额尔古纳河) | 边界河段 | ≥4.0 | ≥6.0 | 松辽委 |
乌苏里江 (含松阿察河) | 边界河段 | ≥4.0 | ≥6.0 | |||
白棱河 | 边界河段 | ≥4.0 | ≥6.0 | |||
哈拉哈河 | 边界河段 | ≥4.0 | ≥6.0 | |||
克鲁伦河 | 境内干流 | ≥4.0 | ≥6.0 | |||
兴凯湖、贝尔湖 | 境内侧 | ≥4.0 | ≥6.0 | |||
图们江 | 图们江 | 边界河段 | ≥4.0 | ≥6.0 | ||
鸭绿江 | 鸭绿江 | 边界河段 | ≥4.0 | ≥6.0 | ||
绥芬河 | 绥芬河 | 境内干流 | ≥4.0 | ≥6.0 | ||
瑚布图河 | 边界河段 | ≥4.0 | ≥6.0 |
(三)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八、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二)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水利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范围。
(三)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四)不存在以下情形的: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2.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8.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申请材料目录
说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GB_T35580-2017)、《采矿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747-2016)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等有关标准进行编制。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松辽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递交或邮寄方式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并在水利部行政审批网站上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松辽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于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不含报告书修改时间),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告知,并举行听证。
对取水量较小、用水工艺简单且取退水影响小的项目推行报告表管理,对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审批机关直接审核。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审批机关签发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现场勘验和依法举行听证的时间)。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一)咨询窗口: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电话:0431-85607025
(二)承办部门:松辽委水资源管理处
电话:0431-85607291
邮箱:slwxzxk@slwr.gov.cn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431-85607241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 - 11:30;下午13:00 - 16:30
2.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号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将定期对已受理事项(目录)和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示,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一)松辽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电话:0431-85607025
(二)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三)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网站
松辽水利网:http://www.slwr.gov.cn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http://spjc.mwr.gov.cn/spjc/)或者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网站填写、下载,也可直接向松辽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