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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证核发事项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 时间:2023-10-18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取水许可证核发的申请和办理。

对同一建设项目、同一申请人需要同时申请松辽委多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可按照“四个一”(一次申报,一本报告,一次审查,一件批文)的方式办理申请,也可选择按单一事项的要求分别办理申请。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第4条。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第4条、第23条;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

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

5.《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4号);

6.《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6〕5号)。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取水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

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

2.申请人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3.取水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

4.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合格。

(二)取水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

1.取水单位或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

2.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评估符合要求。

(三)取水许可证核发(变更申请)

1.取水单位或个人提出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

2.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四)取水许可证核发(注销申请)

1.取水单位或个人提出取水许可注销申请;

2.连续停水取水满2年。

八、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取水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

1.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

2.申请人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3.取水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

4.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合格

(二)取水许可证核发(延续申请)

1.取水单位或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

2.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评估符合要求。

(三)取水许可证核发(变更申请)

1.取水单位或个人提出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

2.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四)取水许可证核发(注销申请)

1.取水单位或个人提出取水许可注销申请;

2.连续停水取水满2年。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松辽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递交或邮寄方式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并在水利部行政审批网站上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松辽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取水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审批机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对于延续申请,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延续评估,批准延续的,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变更申请和注销申请,应分别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审批机关签发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二、办结时限

取水许可证核发的首次申请和延续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除外),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取水许可证核发的变更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取水许可证核发的注销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一)咨询窗口: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电话:0431-85607025

(二)承办部门:松辽委水资源管理

电话:0431-85607291

邮箱:slwxzxk@slwr.gov.cn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431-85607241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 - 11:30;下午13:00 - 16:30

2.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号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将定期对已受理事项(目录)和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示,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一)松辽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电话:0431-85607025

(二)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三)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网站

松辽水利网:http://www.slwr.gov.cn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http://spjc.mwr.gov.cn/spjc/)或者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网站填写、下载,也可直接向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受理中心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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