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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 时间:2023-10-18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对同一建设项目、同一申请人需要同时申请松辽委多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可按照“四个一”(一次申报,一本报告,一次审查,一件批文)的方式办理申请,也可选择按单一事项的要求分别办理申请。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1条、第27条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

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2017年修正)第3条、第5条

5.《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属于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权限范围。

1.在下列河段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 松花江干流:拉林河口至大顶子山航电枢纽;

(2) 第二松花江:丰满水库坝下至三岔河口;

(3) 嫩江:诺敏河口至雅鲁河口,泰来县格达耐至白沙滩 ;

(4) 西辽河:苏家堡闸至福德店;

(5) 东辽河:二龙山水库坝下至梨树县刘家馆子镇;

(6) 辽河河口:盘山闸至入海口;

(7) 松辽流域国际边界河流河段,国境内 10 公里河段;

(8) 松辽流域国际边界湖泊。

2.在下列河段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 松花江干流:三岔河口至拉林河口;

(2) 嫩江:那都里河口至诺敏河口、雅鲁河口至泰来县格达耐、白沙滩至三岔河口;

(3) 诺敏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后乌尔科至河口;

(4) 绰尔河:音德尔镇至河口 ;

(5) 拉林河:五常市蛤拉河子林场至向阳镇、五常市兴盛镇至拉林河口;

(6) 老哈河:叶赤铁路桥至赤通铁路桥;

(7) 新开河:双辽市同乐村至河口 ;

(8) 东辽河:东辽县泉太镇至二龙山水库库尾、梨树县刘家馆子镇至福德店;

(9) 浑江:宽甸县下露河至河口;

(10) 尼尔基水库库区及坝下管理范围;

(11) 察尔森水库库区及坝下管理范围:

(12) 松辽流域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八、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属于水利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范围。

)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不存在以下情形的:1.不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的涉河建设项目。2.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3.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供水、水环境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九、申请材料目录

说明:对准予许可的项目,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开防洪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设方案,如申请人认为报告含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防洪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设方案(简版)。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松辽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递交或邮寄方式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并在水利部行政审批网站上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松辽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松辽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松辽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二、办结时限

承诺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除外),在14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含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一)咨询窗口: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电话:0431-85607025

(二)承办部门:松辽委河湖管理

电话:0431-85607169

邮箱:slwxzxk@slwr.gov.cn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431-85607241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1.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 - 11:30;下午13:00 - 16:30

2.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号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将定期对已受理事项(目录)和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示,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一)松辽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电话:0431-85607025

(二)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三)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网站

松辽水利网:http://www.slwr.gov.cn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http://spjc.mwr.gov.cn/spjc/)或者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网站填写、下载,也可直接向松辽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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