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对同一建设项目、同一申请人需要同时申请松辽委多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可按照“四个一”(一次申报,一本报告,一次审查,一件批文)的方式办理申请,也可选择按单一事项的要求分别办理申请。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13条、第15条。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7条、第41条、第4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13条、第15条、第18条;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4.《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第11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在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所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内设立或撤销专用水文测站;松花江、辽河流域内的跨省界河流的省界上下各十公里设立或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在松花江、辽河流域内的省际边界河流或跨国界河流在国界十公里以内设立或撤销专用水文测站。
(二)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本指南第九条),符合法定形式。
八、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设立申请
1.在流域管理机构所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内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在流域内的跨省界河流的省界上下各十公里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在流域内的省际边界河流或跨国界河流在国界十公里以内设立专用水文测站;
2.设立方案合理可行,测站具备监测条件,符合水文技术标准;
3.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1)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2)设立必要性论证不充分;
(3)设立方案不合理可行,测站不具备监测条件,不符合水文技术标准;
(4)申请人未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二)撤销申请
1.在流域管理机构所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内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在流域内的跨省界河流的省界上下各十公里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在流域内的省际边界河流或跨国界河流在国界十公里以内撤销专用水文测站;
2.撤销必要性论证充分;
3.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1)撤销必要性论证不充分;
(2)撤销测站影响水文站网整体功能;
(3)申请人未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九、申请材料目录
说明:论证报告内容应包括:1.设立原因、目的、作用和任务;2.测验河段站址选择依据、观测项目、测验设施布置,上下游水利工程或水文测站情况等。
对准予许可的项目,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将根据水利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技术论证报告,如申请人认为报告含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技术论证报告(简版)。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松辽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递交或邮寄方式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并在水利部行政审批网站上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松辽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将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松辽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松辽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除外),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含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一)咨询窗口: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电话:0431-85607025
(二)承办部门:松辽委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处
电话:0431-85607284
邮箱:slwxzxk@slwr.gov.cn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0431-85607241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 - 11:30;下午13:00 - 16:30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号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将定期对已受理事项(目录)和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示,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一)受理中心电话:0431-85607025
(二)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三)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网站
松辽水利网:http://www.slwr.gov.cn
申请表格式文本可在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http://spjc.mwr.gov.cn/spjc/)或者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网站填写、下载,也可直接向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受理中心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