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A前期已参与了某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工作,并通过了发改委评审。现在该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初步设计”编写公司,但并未公布“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成果,请问公司A能参与投标“初步设计”标吗?如果参与了投标,是不是违背了公开公平的原则?
解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留言所述情形,请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以上问题及解答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交流互动”栏目。)